蒙冤入狱的佘祥林八字精析
轰动全国的佘祥林一案在互络网中广为报导,我也对他的命运轨迹与八字产生了兴趣,现根据网上资料作一命理论述。
正如“人生如戏,戏如人生”,从佘祥林的八字与经历我们可以印证一下命理学上的论据:“伤官见官,为祸百端”。
他的出生年月日是:1966年3月7日,即
伤官
偏官
日元
丙午 辛卯 乙丑
很明显,佘祥林的八字日元是乙木,生于卯月木最旺的时候,盘根于丑土之上,可以形象地形容“是一堆很旺盛的花草”。
他的名字“佘祥林”也恰好反映了他的八字中旺盛的木五行与火五行。佘是火,是祖上的姓,恰好他的八字中年柱为“丙午”,林是木无疑了,代表他八字中的卯木,乙木。所以说姓名与八字也有密切的联系与因果定数,往往在姓名中蕴藏八字命运的密码。
此命年柱为伤官,月柱为偏官,也是“伤官见官”的一种,丙辛相合,但不化。他的人生经历应验了命理上的“伤官见官,为祸百端”的论点。从命中可以得出,他的用神为金,但被合住了,俗称用神受伤。在命理中可以算得上是一种易招是非的格局。
乙木不类同甲木。“甲木参天,脱胎靠火”,但乙木生于木旺之时,其实等于一堆花草之地,用火只能玉石俱焚,一切都烧光。只能用剪刀去修剪,让它生长得更加好看。
可惜,他命中缺申酉金来救,用辛但又被合住了。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例句)
此年是甲戌年,出事的月份是戊辰月,年份与月份天克地冲,此地也是古人所云:天罗地网之地。身极旺之流年,此不出事?
从他的妻子突然回来,他因而得到重审获救出牢房。也可以印证他的八字用神为金。因为此年是乙酉鸡年,出牢的月份是庚辰月,年月天合地合,显示出金极旺的一个流年流月。
从他入牢房之时的辰月,年月天克地冲,到出牢房的辰月,天合地合,命运与他开了一个玩笑,刚好11年。也印证了命理与天机的吻合。难道命运真的不能改变吗?
其实佘祥林的八字要金之外,也要土来生金。土在他的五行中代表妻子,是八字五行中重要的救命原素,其实他是很爱他的妻子的。可惜,当他妻子离家出走后,他失去了用神,也就出事了。当11年后,他妻子张在玉突然回来,他的用神土回来了,结果他出牢了,得到了平反。很玄妙的一件事就是,他的妻子姓名叫做“张在玉”,在与玉两个字都是土旺的五行。很明显地看到佘祥林的喜用神。
这就是命运在一个人的时辰八字中的玄妙反映了。
在此祝佘祥林能在以后的日子中能平安快乐地生活下去。
周易预测师:沼廷
以下附关于佘祥林的一些报导:
妻子出走十一年归来
丈夫佘祥林蒙冤入狱今方大白
(2005-03-31
07:08:01)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通讯员金政韦、记者张仕洪报道:28日中午,京山县雁门口镇11年前被丈夫“杀害”的一名女子突然回到了娘家,这名女子的“死而复活”,不仅让其娘家人和镇上所有的人目瞪口呆,同时还牵出了11年前的一桩冤案。
据有关部门介绍,该女子名叫张在玉,今年42岁,1994年,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不久,人们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几经审理后,1998年,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张在玉说,1994年,她与佘祥林的关系十分紧张,离家出走后,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目前,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得知信息后迅速派人赴雁门口镇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年后回家,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29日下午召开院党组会,布置对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目前正在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
佘祥林,1966年3月7日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